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男人买了房子和重要的生产生活物资后,娶了女人进屋。婚后,女方也大多在家打理家务,没有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会给女方的生活带来困难。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是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不再适用。由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解释都体现了扶弱的原则态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离婚时不需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划分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表面上看似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划分恰恰是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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