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清偿,所以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益,而不能在婚后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但婚前债务人承担清偿个人债务的义务,对应的是一方婚前财富为个人财富。如果夫妻一方利用婚前债务在婚后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性质也会因财富性质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婚前发生的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后转化为共同债务,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益的基础。在司法理论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
2.婚前一方借款购买大量结婚用品,供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3.一方婚前贷款装修房子,房子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使用的。因此,只要婚前债务中的金钱、财产已经成为已婚夫妇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那么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对债权人负有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义务没有异议,但关于债务人的配偶的连带义务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思路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婚前财富的范围作为抗辩事由,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种思路是,将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为连带债务后,实践中债务人配偶的连带义务范围应限定在其财富或利益的范围内。
至于婚前夫妻的债务,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但也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他们结婚后,债主要找人还债,所以要从债务性质上分开。如果属于个人债务,自然要找欠债的个人来还债。但是,如果债务是分摊的,那么双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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